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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繳勞、健保轉出單,並辦理加保事宜。
日,均為法定休假日,薪資照計。 二、請假:各種假別得請假之天數、最低請 假單位、薪資給付條件及請假逾限之處
二、請假:各種假別得請假之天數、最低請假單位、薪資給付條件及請假逾限之處理,規 定如下:
(六)辦理薪資帳戶開戶事宜。 六、為維持園務穩定及幼兒受教權之保障,
工作人員於聘約期間因故需辭職,或於 聘期屆滿不再應聘者,應於一個月前提 出書面辭呈。
理,規定如下:
                              假別 公假
婚假
事假
普通 傷病 假
家庭 照顧 假
生理 假
產檢 假
喪假
公傷 病假
產假
流產 假
陪產 假
給假日數
最低請假單位
請假方式及證明文件
工資給予
                                    依實際需要 給予
依實際需要
由園長指派出差、考察、訓練其他法令 規定應給公假等,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 公假。
      1、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2、須親自辦理請假程序,經核准後始
得離開。 3、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
請假手續。
工資照給
                8日
4日
1、結婚事實。 2、附有喜帖或結婚證書影本。 3、應自結婚之日起半年內休畢。
工資照給
                14日(全年)
依實際需要
不給工資 (扣全勤)
                 30日(全年)
依實際需要
1、未住院者,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2、住院者,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2 年內
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超過上開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 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 薪,但以 1 年為限。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 資折半發給; 領有勞工保險 普通傷病給付 未達工資半數 者 ,由雇主補 足之。(扣全 勤)
                   7 日(全年)
依實際需要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 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 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不給工資
( 不扣全勤)
                   每月1日
依實際需要 給予
半日
        依實際需要
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 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 假計算。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病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不扣全勤)
                5日
半日
以半日為請假單位。
工資照給 (不扣全勤)
                8日
半日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工資照給 (不扣全勤) 應於死亡之日 起百日內請畢 為限。 須檢附訃聞或 死亡證明書及 關係文件。
               6日
半日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 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3日
半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含 外祖父母)喪亡者。
             按工資數額補
償。但同一事
故依勞工保險
條例或其他法
令規定,已由
公司支付費用
補償者,公司
得予抵充之。
                                   8星期
一次休畢
1、因分娩者。 2、分娩假含例假日,應一次請畢,不
得保留。
女性員工受僱 工作在 6 個月 以上者,停止 工作期間工資 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 給。 須附合法醫療 機構醫師證明 書
                  4星期
一次休畢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流產假(含例 假日)並應一次請畢。
               1星期
一次休畢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含 例日)並應一次請畢。
               5日
一次休畢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一次請畢(含 例假日)
                 5日
一次休畢
家中配偶分娩得請休(含例假日)
工資照給不扣 全勤
     七、違約辭聘者,得依服務期間之比例申請 該(學)年度之特別休假,如有超過比 例日數者,改以事假規定處理。
八、本園員工離職應辦妥下列離職程序: (一)整理職務相關資料器具,並詳實填寫
工作移交清單。 (二)繳回借用或保管之財產及公物、圖
書、職章等。
(三)結清各項費用。 (四)填寫離職同意書,並領取離職證明及
服務證明。 肆、職掌與工作內容說明
伍、工作時間 一、工作人員依職務需要,分為幾種彈性上
  下班時間,需依本園排班之規定實施。  週一至週五彈性上班時段為: 7:30~16:30、8:00 ~17:00 8:30~17:30、9:00~18:00 二、依園務需求應參與園務會議、親職活動...
等,若不克參與, 將列入考績之參考。 三、關於園內外所安排之在職進修活動,皆 不計算為上班時間,缺席時數不計入請
假時數,但列入考績之參考。 陸、休假、請假、出差、遲到規定
一、休假:例假日及其它經政府規定之放假
140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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