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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2-3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 園務管理手冊 - 附錄 選後聘任之。
人事規章
三、本園因園務需要,得調整工作人員之工 作時間或現任職務。
壹、總則 一、○○○○○○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
四、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園得不經 預告逕予免職(修自勞動基準法第12條):
本園),為有效分工、管理以便執行園
務,特訂定本人事規章。 二、凡任職本園之專任工作人員均適用於本
(一)工作人員虛偽表示,使本園誤信而有 受損害情形。
規章。 三、本園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服務原則:
(二)工作人員對於他人施行重大侮辱、暴 行的行為。
(一)對於幼兒、家長及同事間均應秉持相 互尊重、關懷、學習的精神。
(三)工作人員被判刑、未諭知緩刑、未准 易科罰金。
(二)以開放的態度進行工作上的協調與合 作,避免耳語私傳及本位主義。
(四)工作人員重大違及契約或是工作規則。 (五)工作人員故意毀損物品,或故意洩漏 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受損害者。
(三)公款、公物非因職務需要不得私用, 使用時亦須依規定程序妥善愛惜、運 用、報銷或歸還。
(六)工作人員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 工六日。
(四)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圖利自己或他人。 貳、組職架構督導單位(各組組長可依各園任務 編組)
依此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致第六款規定終止 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五、新進人員接獲通知後,應依規定日期向本
參、進用與離職 一、本園園長由公益法人遴選通過後聘任。 二、本園其他工作人員經園長召開人評會遴
梅毒),依教育局規定修改之。 (註:廚工依規定須繳交體檢表,其餘教職 員工則可視各園規定)。
園行政組報到,並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一)攜帶原服務機構離職證明書(初任者
免繳)。 (二)繳驗身份證及所有學經歷證件(含研習
證書),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存查。 (三)繳交一般體檢表一份(含胸部X光、A 型肝炎、口腔、血液、A肝帶原、A肝 抗體、糞便、傷寒,廚房人員須加做
(四)填寫人事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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