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非營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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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學校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架構及流程
  學校成立飲用水設備
 自主性管理小組
1. 小組委員包含校長、家長會代表兩名、教師會代表兩名及處 室主任等,並指 定編制內公職人員擔任管理人員,職務異動 時列入移交。
 2.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查核檢討會議。
   1. 應選購環保節能機型,年限已久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立 即汰換 ( 依市政府 編列報廢年限 ),增減飲用水設備應向環保 局變更登記。
   1. 依全校師生人數調整設置共用飲用水 設備台 數,平均每四班或100人購 置一台為原則。
  2. 另依使用狀況得於公共區域再行增設。
調查全校師 生人數統計
採購飲用水 設備、數量、 機型
2. 由學生家長出資或購買桶裝水供學生飲用者,每月須向學校 管理單位提出當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 標章」之檢驗報告,方可使用。
相關檢驗項目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包裝水的
相關法令規範。
  1. 編號管理校內各飲水設備及設置紀錄表,繪製校內飲水設備 分布平面圖。
  繪製飲用水設備 配置點 ( 平面圖 )
   1. 依採購法及相關法規進行採購。 2. 飲水設備合約內容 :
 (1) 每個月應至少一次對飲用水設備進行進、排水及電氣運作 之基本檢查。
  簽約 ( 租用 )
簽約含 保固 ( 購置 )
(2) 每三個月更換濾心一次 ( 寒暑假以及受天然災害或其他因 素影響進水源時是否提前或延後更換濾心,可與維護廠商 協定視用量及水質調整更換時間 ) ,未具濾心設備者則免。
(3) 完成後簽認始得辦理請款,並將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 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記錄表。
 (4) 水質檢驗結果及維護紀錄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並應保存 二年,本局得視要隨時抽查。
    飲水設備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
質標準者,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1. 關閉進水源,停止使用。
2. 於該飲水機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 進行設備維修工作,若無法即時完成, 應洽合約廠商提供替用機臺或其他替 代方式代用。
4. 設備維修完成後應再次進行水質複驗 至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5. 複驗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張貼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並揭示於飲用水設 備明顯處後,始得恢復使用,並供相 關單位隨時查驗。
6. 飲用水設備如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 進行校安通報,並檢附資料函報相關 機關。
定期巡檢 ( 學校維護 )
水質檢驗 不符
符合
正常供應飲用水
圖2-7-1學校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架構及流程圖
   水質驗驗
( 符合飲用水標準 )
      102│第貳篇 健康促進
2. 飲用水設備紀錄表基本資料包括:學校權責單位、設備管理 人、維護記錄及故障通知單位電話等, 所使用飲水設備應於 機器適當位置標明廠牌、型式、製造日期等。
3. 評估配置點三要件 : 進水、排水、電壓 (110V,220V) 。 4. 飲水機水源應採用自來水或符合飲用水標準之簡易自來水。
 1. 委由專人負責檢視飲水設備機體功能,提高飲水設備故障維 修時效性。
2. 每日排定進行表面擦拭、四周環境維護清潔四周環境維護清 潔並檢視出水濾心是否異常,如顏色或水質有異狀。有任何 異狀應先暫停使用並立即委請合約廠商處理。
3. 自來水儲存水塔於開學前應自行或委外清洗,每年至少清洗 二次,如遇 天然災害致水質混濁得增加清洗次數。有關因天 災、寒暑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時,應立即檢視水質狀況及 加強飲用水水質檢驗,方可使用。
 1. 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由學校或委由保養廠商,委託經 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水質檢驗,檢驗結果公告於 學校網站首頁並應保存二年,本局視需要隨時抽查。
2. 飲水設備抽驗臺數每次執行之比例為每三個月全校或校區總臺 數之四分之一,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 註 ] : 目前飲用水標準大腸桿菌群檢驗值之標準為 6 CFU/100mL,簡易自來水標準依現行飲用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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