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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員或護理人員按囑託給予用藥。如有登記交代 不完整或疑有錯誤時,相關人員應與家長聯繫 釐清、代為修正填寫完成託藥登記並註明代填 者姓名後再按時給藥。 給藥時應謹慎地對個別 幼兒逐一確實依據「五對原則」進行,以免於 忙碌中發生錯漏餵問題,以維護幼兒健康。
託藥管理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 園務管理手冊 - 健康促進
幼兒園為維護幼兒身心健康及用藥安全,
應建立幼兒託藥措施,並告知家長。幼兒在園
有委託園方協助餵用藥物之需求時,應由家長
親自詳實填寫託藥登記,再由園方教保服務人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託藥管理作業工具清單
1.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託藥辦法 表 2-4-1
項次
項目
運用工具名稱
編號
一 託藥管理 2.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幼兒託藥作業流程 3.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幼兒託藥登記表
表2-4-1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託藥辦法(範例)
圖 2-4-1 表 2-4-2
一、護理及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
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二、護理及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
三、幼兒於在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擦)藥者,請家長於送幼兒入園時,填寫託藥登記表。家長未 填具者園方不予餵藥,登記不清楚時,園方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食,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
四、請家長帶當日劑量,藥物包裝請註明幼兒姓名。
五、為維護幼兒用藥安全,園方僅協助餵藥,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請家長事先請示醫師 並明確轉告園方協助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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