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非營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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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水質檢驗:應學校或委由保養廠商, 委託經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 理水質檢驗,紀錄並應保存二年,本 局視需要隨時抽查。飲用水設備抽驗 臺數每次執行之比例為每三個月全校 或校區總臺數之四分之一,採輪流並 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九、各校飲用水設備如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 進行校安通報,並檢附資料函報相關機關 〈本局、環保局及水處〉。
(四) 由學生家長出資或購買桶裝水供學生飲 用者,每月須向學校管理單位提出當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 證標章」之檢驗報告,方可使用。相關 檢驗項目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對於包裝水之相關法令。
十、如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者,主 管機關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將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七、飲用水設備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 質標準者,應立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一)關閉進水源,停止使用。
(二) 於該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如附圖 1),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三) 若無法即時完成設備維修,應洽合約 廠商提供替用機臺或其他替代方式代
用。
(四) 設備維修完成後應再次進行水質複驗
至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 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
報請環保局查驗後,始得再供飲用。 (六) 複驗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張貼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並揭示於飲用水設
備明顯處後,始得恢復使用。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 園務管理手冊 - 附錄
 心,如顏色或質是否有異狀,有任何 異狀應先暫停使用,並立即委請合約 廠商儘速處理。
八、學校為利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應成立自主性 管理小組,小組委員包含校長、家長會代表 兩名、教師會代表兩名及處室主任等,並指 定編制內公職人員擔任管理人員,職務異動 時列入移交,並於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飲用 水設備安全查核檢討會議,以維護學校飲用 水安全。(詳如附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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