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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7-2
四、新購置之飲用水設備應選購環保節能機型, 年限已久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立即汰換 依市政府編列報廢年限)。並應依全校師生 人數調整設置共用飲用水設備臺數,平均每 四班或 100人購置一臺為原則;另依使用 狀況得於公共區域再行增設。
臺北市各級學校飲用水設備管理維 護須知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
範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校內飲 用水設備之設置、管理及維護,以確保師 生飲水衛生安全,並結合一 0五年八月一 日起瓶裝水退出校園,特依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所定「飲用水管 理條例」、「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 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飲用水水質標 準」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水 處)所定「飲水臺自主管理措施」相關規 定,訂定本維護須知。
五、飲用水設備水源應採用自來水或符合飲用 水標準之簡易自來水,自來水儲存水塔於 開學前應自行或委外清洗,每年至少清洗 二次,如遇天然災害致水質混濁,應增加 清洗次數。有關因天災、寒暑假或其他不 可抗力事由時,應立即檢視水質狀況及加 強飲用水水質檢驗,方可使用。
二、本須知適用範圍包括各校校內飲用水設 備,如直飲臺、飲水機等,應先向臺北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 登記,始得使用;其申請登記、變更登 記、有效期限與展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可參考「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 使用及維護管理辦 法」。
六、各校飲用水設備之管理及維護規範如下: (一) 定期維護:每個月應至少一次對飲用 水設備進行進、排水及電氣運作之基 本檢查。每三個月更換濾心一次(寒 暑假以及受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影響 進水源時是否提前或延後更換濾心, 可與維護廠商協定視用量及水質調整 更換時間),未具濾心設備者則免。 完成後簽認始得辦理請款,並將內 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 設備維護紀錄表(如附表)。並將水 質檢驗結果及維護紀錄公告於學校網 站首頁,其檢驗及維護紀錄應保存二
三、各校應編號管理校內各飲用水設備及設置
紀錄表,並繪製校內飲用水設備分布平面
圖。飲用水設備紀錄表基本資料應包括:
飲用水設備編號、登記使用有效期間、設
備設置單位、連絡電話、設備負責人、設
備管理人、水源類別、維護紀錄、設備維
護單位與其聯絡電話等。所使用飲用水設
備應於機器適當位置標明廠牌、型式及製
造日期。
(二)
年,本局得視需要隨時抽查。 平時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檢視飲用 水設備機體功能,提高飲用水設備故 障維修時效性。每日排定進行表面擦 拭、四周環境維護清潔並檢視出水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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