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 園務管理手冊 - 附錄
有關各項財產之使用年限,已達使用年限
而不堪繼續使用之財產,應填寫財產物品報廢
申請單,呈園長核准後,由庶務組填財產物品
報廢單,補助財產、自購財產及物品經園長核
准後予以報廢,並留存報廢紀錄,代管財產及
物品經報局核准後始得予以報廢。經核備同意
報廢後,廢品應依據其殘值以回收、變賣等不
同方式處理,倘代管財產或物品經報廢處理後
獲得殘值,應繳回教育局。
第十三條本辦法呈請園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之,修正時亦同。
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筆者整理及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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