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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配合機關對其履約情形、工作成果及處理 服務對象申訴等事項之審查、檢查及績效考評。
第二十三條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 每學年應辦理績效考評。 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考評指標、家長滿意 度調查問卷及考評方式,中央主管 機關應於考評六個月前公告。 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績效考評之總分 為100分;績效考評結果與年終評 為甲等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
(一)到園檢查 「到園檢查」可視為本市政府與各非營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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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協力合作以確保教保服務品質的一種履 約管理方式。
1.重點原則
(1) 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
每學期至少到園檢查一次。
(2) 幼兒園需將到園檢查的項目指 標,融入平日運作,並定期確實
(4)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二十六條規定績效考評結果達70分以 上者為通過;未滿70分者為不通過。 (5)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績效考評結果達90分 以上者,得發給工作人員績效獎金, 該績效獎金支領之相關規定,由廠商 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擬定,報主管機 關核定。 (6)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二十八條,非營利幼兒園連續三學年 通過績效考評,於行政契約期間屆滿 後得繼續辦理,最長不得超過為四學 年,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7)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 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第四 款第二點規定,前1學年度績效考評 結果達90分以上之非營利幼兒園,每 園每學年補助非營利法人業務經費最 高10萬元,但每一非營利法人最高補
自我檢核與修正。
(3) 到園檢查評分將計入績效考評之
分數。 2.項目內容
(1) 到園檢查項目包括:人事管理(人事 配置、人員薪資權益)、財務管理(會 計處理、財產管理)、教保服務、衛 生管理及緊急事件處理...等。
(2) 非營利法人及幼兒園需在「到園 檢查」前針對各項訪視項目自行 檢核與評分。
(3) 到園檢查各項目之評分以「符 合」、「部分符合」及「不符 合」三個層次計分。
3. 參考範例:到園檢查表自評表(詳見附 錄1-1-11)。
(二)績效考評 1.重點原則(含績效考評之實施與結果)
(1) 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 園務管理手冊 - 園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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