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非營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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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4-7
非 消 耗 性 物 品 增 加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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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
說明: 1. 屬本委託營運案契約規定「應於契約屆期、終止或解除後移轉所有權、點交予市府教育 局」之非消耗性物品,應由幼兒園總務單位於採購驗收完畢後, 將「本增加單、支出憑證 及有關文件、物品照片」1式4份送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2份分別留供幼兒園及營運母 機構查考,2份(含憑證影本、物品照片〔應標示物品編號及分號、品名〕)於辦理完成後 7日內報局,分別供學前教育科及秘書室查考。
2.非消耗品經物品管理單位完成登記後,送交保管或使用單位於本單簽收,並登錄管理。
3. 本表所登物品係指符合以下2條件者:(1)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 之非消耗性設備、用品等。且(2)依據本委託營運案契約規定「應於契約屆期、終止或
解除後移轉所有權、點交予市府教育局」者。
4. 物品編號請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最新版《財物標準分類》。(該處網址為:https://
www.dgbas.gov.tw/ct.asp?xItem=40777&ctNode=6335&mp=1 <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